第十一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和预测,编制气候变化影响年度报告。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气候变化影响报告,组织编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