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监测、调查与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评估;(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