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评估;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