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平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