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受污染,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应划为农业用地污染整治区,并限期治理。

农业用地污染整治区的划定及治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