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