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专业从事畜禽饲养和农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避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