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桑蚕集中产区从事磷肥、硫酸、砖瓦、水泥等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桑蚕发育敏感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氟、硫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桑蚕发育敏感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