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城市污水的,应当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或者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渔业水质标准。禁止向水体中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废液、酸液、碱液和含病原体废水;禁止在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品和车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