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城市污水的,应当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或者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渔业水质标准。

禁止向水体中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废液、酸液、碱液和含病原体废水;禁止在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品和车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