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鼓励农业生产者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土壤自净功能。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肥料或者经过处理用作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