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水质和渔业水体的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