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生产者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造中低产田,开展小流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潜育化和贫瘠化。禁止掠夺性经营和其他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