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产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