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鼓励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递减化肥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登记的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