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十一条有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范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审定,颁发证书和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