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严加监督管理。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