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