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