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