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