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实行专业化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养护作业市场化。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