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自觉爱路、护路,维护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