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七条有效建设监察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建设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具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需的经费;(四)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