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六条有效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建设监察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