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八条有效建设监察职责包括依法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地产、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执法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监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