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监察职责包括依法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地产、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执法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监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