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五条有效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监督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