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的监察行为、办案质量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建设监察组织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