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建设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建设监察人员在查处案件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监察人员回避,由其所属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