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建设监察组织应当向所属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对重大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