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在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