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设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建设监察组织应当向所属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对重大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