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从本行政区域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引进的蚕遗传资源经检疫无疫病的,方可利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