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集新增的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