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蚕遗传资源状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蚕遗传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公布本省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