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蚕种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支持良种繁育和推广。

蚕种补贴、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