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蚕种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蚕种生产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排放对蚕种生产有危害的氟、硫等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