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蚕种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蚕种生产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排放对蚕种生产有危害的氟、硫等污染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