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蚕种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品种名称、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