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蚕种冷库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冷藏蚕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蚕种,不得进、出蚕种冷库:

(一)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

(二)未附具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以及标签的蚕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