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不得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从事蚕种生产、经营。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蚕种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