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十九条有效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蚕种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