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蚕种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