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蚕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的,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中断或者终止推广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并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