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品种选育第十三条有效通过本省审定的新蚕品种,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宜本省饲养的蚕品种,并组织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