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十五条有效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