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通过本省审定的新蚕品种,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宜本省饲养的蚕品种,并组织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