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