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