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