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