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第二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