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