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任期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个别确需变动的,由本人向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在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