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