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六)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