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应当提名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