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