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